注意审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言词证据
——一对一且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案件的重点
——一对一且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案件的重点
一、审查原则
反抗行为虽为重要证据,但非唯一标准。对“一对一”且无显著反抗的案件,应综合事前、事中、事后全部情境,判断被害人意志是否被压制。
反抗行为虽为重要证据,但非唯一标准。对“一对一”且无显著反抗的案件,应综合事前、事中、事后全部情境,判断被害人意志是否被压制。
二、分层审查要点
| 阶段 | 审查要素 | 提示 |
|---|---|---|
| 事前 | 1. 双方关系:认识时间、场所、交往深度; 2. 是否存在职权、利益、隐私要挟; 3. 是否恋人、通奸或存在感情、经济纠葛。 |
关系亲密≠必然同意;重点发现新的利益冲突、感情破裂、胁迫伏笔。 |
| 事中 | 1. 时间、地点、环境封闭程度; 2. 被害人当时状态:醉酒、服药、昏迷、惊恐; 3. 有无呼救、肢体反抗、逃离或报警条件; 4. 行为人是否控制通信工具、门窗。 |
无明显反抗需考察是否因胁迫、麻醉、震慑致不敢或不能反抗;可用“能否自由离开、能否及时报警”反向验证。 |
| 事后 | 1. 被害人离开现场的时间、情绪、衣着、言行; 2. 报案间隔及动机:本人意愿抑或亲友推动; 3. 报案前是否提出赔偿、补偿或其他条件; 4. 事后是否仍与嫌疑人联系、再次发生性关系。 |
延迟报案、继续联系并不当然否定强迫;需排除报复、敲诈等合理怀疑。 |
三、证据综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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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排除胁迫、麻醉、职权压制等隐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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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能否自由决定离开—能否立即求助—是否及时报警”三阶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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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一情节均不得孤立认定,必须形成“时间—环境—行为—心理”完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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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出现“一对一”矛盾时,应结合现场勘查、通讯记录、视频监控、证人证言、身体检查、DNA、毒物检验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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