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案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明知”情节

奸淫幼女案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明知”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办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被奸淫案件,须围绕“明知”作实质性审查,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1. 行为人的生活阅历、认知能力;
  2. 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
  3. 被害人的言谈举止、衣着特征;
  4. 被害人的生活作息、就学环境等外在表现。
只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方可依法认定其具备奸淫幼女的直接故意,并适用强奸罪(奸淫幼女)的法定刑升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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