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同属过失犯罪,核心区别在于犯罪后果不同(前者为 “重伤”,后者为 “死亡”);对于 “当场重伤、事后死亡” 的案件,需通过判断 “过失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 认定罪名,具体区分规则如下:
两罪的基础区分标准是行为人过失行为最终造成的危害结果,这是认定罪名的首要依据:
- 过失致人重伤罪: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实施过失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 “重伤” 的结果(需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 “重伤” 的法定标准,如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 / 视觉等),无死亡后果发生;
- 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同样实施过失行为,但最终造成被害人 “死亡” 的结果(包括当场死亡或因过失行为引发的后续并发症死亡),死亡后果与过失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当行为人过失行为当场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后续死亡时,需通过 “介入因素分析” 判断死亡后果是否归责于初始过失行为,进而区分两罪,具体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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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 “异常”介入因素是指重伤发生后、死亡前出现的其他因素(如医疗行为、被害人自身疾病、第三方行为等),需先判断其是否脱离一般生活逻辑:
- 若介入因素 “不异常”(如重伤后正常就医,因伤势过重引发感染死亡;或被害人本身有严重心脏病,重伤应激诱发心脏病发作),说明介入因素是初始重伤行为的合理延续,死亡后果与过失行为的关联性未断裂;
- 若介入因素 “异常”(如被害人重伤后被第三方故意杀害;或医院存在重大医疗事故,如错用药物直接导致死亡),说明介入因素独立于初始过失行为,可能切断二者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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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比较过失行为与介入因素的 “影响力大小”若介入因素不异常,或虽异常但影响力弱于初始过失行为,需进一步判断二者对死亡后果的贡献度:
- 若初始过失行为是死亡的 “主要原因”(如过失致被害人颅脑重伤,后续感染是重伤的必然并发症,最终因感染死亡),则死亡后果归责于初始过失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若介入因素是死亡的 “主要原因”(如过失致被害人腿部重伤,就医时医院因重大失误切除其重要器官导致死亡),则死亡后果与初始过失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初始行为仅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介入因素相关责任方另案处理。
- 依赖专业鉴定:需结合法医鉴定意见(如死亡原因鉴定、重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鉴定),明确死亡是否由初始重伤行为直接引发,或是否存在其他独立致死因素;
- 排除故意成分:若行为人在过失致重伤后,又故意实施加害行为(如发现被害人未死,又故意殴打致其死亡),则不适用两罪区分规则,需认定为 “过失致人重伤罪” 与 “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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