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核心是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 “引起与被引起” 的关系,是将结果归咎于行为人的前提。实践中需重点区分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与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通过分层判断规则精准认定,具体问题与逻辑如下:
二者的本质差异在于 “是否具备刑法评价必要性”,具体区别如下:
- 条件说:立足逻辑因果,认为 “所有导致结果的条件均为原因”(如甲殴打乙,乙就医途中遇丙车祸死亡,甲的殴打、丙的车祸均为死亡条件)。该说易扩大因果关系范围,可能导致 “不当追责”。
- 原因说:从多个条件中筛选 “对结果最关键、最直接的条件” 作为原因(如上述案例中,丙的车祸是死亡直接原因,甲的殴打仅为间接条件,不认定为原因)。该说虽限缩范围,但 “关键条件” 的判断标准模糊,实践中难以操作。
笔者认为,认定刑法因果关系需分三个层次逐步审查,确保逻辑严谨且符合实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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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确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先通过 “若无 A,则无 B” 的逻辑(条件说基础),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客观关联。例如:甲推搡乙,乙因心脏病发作死亡,若无甲的推搡,乙未受刺激则不会病发,二者存在事实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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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判断结果的 “可预见性”站在 “一般理性人” 角度,审查行为人能否根据其行为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若结果超出一般人认知范围(如甲轻微碰乙,乙因罕见遗传病死亡),则不具备可预见性,排除刑法因果关系;若结果可预见(如甲殴打乙头部,可预见 “可能致脑损伤死亡”),则进入下一层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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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审查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阻断因素”判断因果进程中是否存在异常介入因素(如第三人行为、自然力、被害人特殊体质),若介入因素 “异常且是结果主要原因”(如甲打伤乙,乙被突发地震砸死),则阻断原有因果关系;若介入因素 “非异常或作用力小”(如甲重伤乙,乙因伤势过重感染死亡),则不阻断,仍认定刑法因果关系。
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常围绕以下两类情形展开,需特别注意:
- 特殊体质:需同时满足 “行为诱发疾病发作”(事实因果)和 “行为人可预见风险”(如明知对方有心脏病仍实施刺激行为),才认定刑法因果关系;若行为人不明知特殊体质,且行为轻微(如轻微拉扯),则排除因果关系(参考谢某元过失致人死亡案)。
- 介入因素:需判断介入因素的 “异常性” 与 “作用力”(如医疗失误若为 “罕见误诊且是死亡主因”,则阻断因果;若为 “合理范围内的诊断偏差”,则不阻断),具体规则可结合前文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 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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