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 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征收、征用应予补偿的规定。
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 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加以利用的行为。征用是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 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征召与使用的行为。
征收、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通 常是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和个人处取得土地、房屋等财 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集体和个人必须服从。 征收、征用必须符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征收导致集体或者 个人所有权的丧失,征用导致集体或者个人的所有权受到限制,都会使 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国家的征收或者征用行为,虽然是 被许可的、合法的,但是都须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民法典第41条也规定,限制政府非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行为,以保护集体和个人的财 产权利。
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凡是违反法律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征收、征用,都是违法行为,都不发生征收、征 用的后果。违法的征收、征用给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征收、征用必须给予权利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按照公平、合理的 补偿标准,就是不能使被征收、征用财产的权利人,因征收、征用而受 到损失,补偿应当公平,不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补偿应当合理,即补 偿的数额应当合情合理,符合对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情合理补足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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