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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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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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8.html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8.html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8.html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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