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刑法》第 225 条,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修订后刑法(现行刑法)与 1979 年刑法对单位主体的规定存在差异:
- 1979 年刑法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产、供、销由国家下达指标,企业自身无独立利益,一般不会为自身利益实施单位犯罪。因此,当时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的前身)的犯罪主体仅为自然人,未涉及单位犯罪。
- 现行刑法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推进,企业自主经营权落实,自身利益被认可且逐步扩大,经营活动范围也逐步放宽。在此背景下,单位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现象增多,危害性甚至超过自然人犯罪。因此,现行刑法第 231 条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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