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行政法上取缔的传销活动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民间俗称 “拉人头” 型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第二类是入门费类型的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即变相传销;第三类是团队计酬型的传销,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
而《刑法修正案(七)》所针对的传销仅限于前两种骗取他人钱财的传销活动。对于第三类型的传销活动,属于多层次直销的团队计酬,上线获取的报酬是下线推销产品业绩的部分,直销企业从下线销售直销产品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给上线作为佣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5.html
该类传销之所以成为行政法上取缔的对象,而不是刑事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该类营销模式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与前两个传销模式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对此类传销行为,可由行政法予以规范和处理,而不再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刑事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5.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