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 2 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从具体特征来看:
- 从销售方式及范围看,一般采取无店铺经营方式,以发展下线为维系其运行的生命线。组织者往往首先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在同学、朋友以至亲属间寻找销售对象,下线又用同一种方法发展下层次的参加者,从而构成一种金字塔式的销售网络。
- 从推销手段看,一般以快速创业致富为幌子,许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或销售商品中提成的权利等。
- 从近年来查获的销售载体看,已由原先的实际伪劣实物商品而逐渐演变为一些只具有象征性的物品,如资格证书、银行卡、期权卡等。
- 从运作方式看,组织者往往利用后参加者所缴纳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 从获得利润的途径看,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而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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