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完整” 和 “一份” 商标的含义

“完整” 和 “一份” 的含义

一件商标标识指 “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根据上述定义,一件商标标识首先具备的要件是 “标有完整商标图样”,即商标图样应当完整,每一件标识上都有完整的商标图样。
其次,商标用于区分商品,其意义在于标识功能,每一件可独立使用的商标标识都能区分商品。因此,每一件商标标识都是 “一份标识”。“一份标识” 不能简单理解为 “一个标识”,而应理解为每一份标识都可独立使用,即标识所附的物质载体具有独立性,该物质载体能够独立使用。
  1. 若商标标识的物质载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整体,即使在该物质载体上印制有数个相同或不同的商标标识,无论商标标识的数量有多少,均只算一份标识。
  2. 若存在数个独立的物质载体,且每个载体上都印制有商标标识,则物质载体的个数即为标识的份数。
在计算商标标识的份数时,应从商标标识能否独立使用、能否独立标识商品的角度进行考量。可独立使用的商标标识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保护价值,应当作为一 “件” 商标标识计算。
在计算商标标识的件数时,需注意两点:
  • 不能简单认为标有一个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即为一件商标标识;
  • 也不能认为即使一套包装物可拆分为数个可独立使用的组成部分,仍只能将完整的一套包装物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
举例而言:若一套包装物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大包装盒内有小包装盒,大包装盒外有一层包装纸,且这三个组成部分上均印制有多个商标标识,则无论每个组成部分上印制多少个商标标识,一套包装物应认定为三件商标标识。同时,不能将一套完整的包装物计为一件商标标识,因为每套包装的不同组成部分都可独立使用。
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同组成部分由不同人制造的情况,若将一套完整包装物计为一件商标标识,当其中某人完成制造工作而其他人尚未开始制造时便被查获,可能导致完成制造工作的人无法被定罪,这明显存在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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