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商标标识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 “标有完整商标图样”,二是商标标识所附的物质载体具有独立使用性。如果商标标识的物质载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整体,在该物质载体上印制有数个相同或者不同的、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无论商标标识的种类和数量有多少,均只能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
在同一个可以独立使用的物质载体上标有两种完整商标图样,被侵犯的商标标识种类为两种,但商标标识的数量只能算一件。
上述认定并不会造成对商标标识的保护缺失或者对其中某种商标标识无法保护的情况,理由如下:
- 从对商标标识的平等保护原则来看:虽然计算商标标识数量时只算一件,但在计算商标标识种类时,该物质载体上有几种商标标识就认定几种,此时会出现 “多种一件” 的情况,可对不同种类的商标标识均进行平等保护。
- 从保护商标标识的本质来看:对商标标识的保护,本质是保护商标权人对自己商标正常使用的权利。商标的核心作用是将自身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商标权人也正因这一区分功能享有正常使用权。在同一物质载体上,不同种类的商标标识构成一个整体,使用者通过该整体区分商品,进而实现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保护。且该整体中的不同商标标识无法割裂独自使用,使用者区分商品时也不会仅依据其中部分商标标识。
- 从对非法制造行为人的处罚来看:法律对非法制造一种与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对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处罚更严厉,因此不存在对行为人处罚失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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