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纳税人进行逃税,需根据具体情形分为三种情况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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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无意思联络的情形税务人员知道纳税人逃税,但因徇私故意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应认定税务人员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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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有意思联络的情形
- 若纳税人告知税务人员自己要逃税并请其照顾,税务人员仅因徇私故意不履行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这种情况仅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若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合谋,且所逃税款分给税务人员一部分,税务人员的不征、少征税款行为即成为逃税行为的一部分,此时税务人员既是逃税罪共犯,其行为又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按一罪从重处罚,即按逃税罪共犯处罚。
- 税务人员提供积极帮助的情形
税务人员在纳税人逃税犯罪过程中予以积极帮助,如出谋划策、教唆逃税人如何逃税,同时佯装不知、不履行依法征税职责、不征应征税款。这种情况下,税务人员实施了两个行为(帮助逃税行为和不征、少征税款行为),分别构成逃税罪共犯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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