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逃税罪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违反有关财会制度,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两罪的区别

逃税罪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 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后者是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企业、事业单位里的财会人员。
  2. 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对象仅限于账簿和记账凭证,不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且仅指逃税罪中 “隐匿、擅自销毁” 的行为对象;后者的行为对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类。
  3.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除隐匿、擅自销毁外,还包括伪造、变造行为,以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后者的行为仅表现为隐匿、销毁。
  4. 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观目的仅为逃避应纳税款;后者的主观目的多样,并非局限于逃税。

二、两罪竞合的处理方式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可能与逃税罪发生竞合,需按以下情况处理:
  1. 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因不懂有关财会制度,错误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或虽故意隐匿、销毁,但情节不严重的,按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2. 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理:非出于逃税目的而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情节严重的,按该罪处理。
  3. 按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处罚:行为人出于逃税目的而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情节严重的,两罪之间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6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396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