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废止的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15 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罪名管辖原因,2022 年 5 月 1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在本罪追诉标准重新制定前,实践中可以暂时参考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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