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 “出资”。如果行为人抽逃、转移的系公司资金,则不宜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认定,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49 条第 8 项规定处理:“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3.html
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按具体构成的罪名认定,例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3.html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抽逃、转移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本界限有两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3.html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只适用于出资实缴制的公司;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对象为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对象为公司的资金,二者法律适用范围不同。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于非出资实缴制的公司出现抽逃出资的行为,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例如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其出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担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自己的出资 30 万元从公司账户抽回。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不仅基于股东身份,还利用了管理公司资金账户的职务便利,且其出资在公司资产层面已出现混同,占有的 30 万元具有公司资产属性,该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3.html
对此观点我们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3.html
- 行为人以自己对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犯罪对象,原则上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相较于同样犯罪数额的抽逃出资罪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属于量刑更重的刑事犯罪。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对于非出资实缴制公司中的抽逃出资行为不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反而认定为量刑更重的职务侵占罪,会出现定罪和量刑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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