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1. 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 6 万件以上的;
  2. 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 3 万件以上的;
  3. 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 2 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 6 万件以上的;
  4. 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 1 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 3 万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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