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需要注意对干股有无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或者实际转让进行审查,其意义在于,股份不同于其他物品,且红利对于股份存在依附性,因此,有必要考虑对股权产生的红利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

实际转让的股权是有资本依托的干股,所以其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而无资本依托的干股,其红利实质上是受贿款,而非依托于干股产生的利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82.html

因此,收受有资本依托的干股,按行为时股本金计算受贿数额;如收受无资本依托的干股,按红利计算受贿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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