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列举了相应形式,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交易形式,但其实质是利用合法掩盖非法目的以套取交易差价,本质仍属于权钱交易,故应以受贿犯罪论处。
需要指出的是,以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为对象的交易型贿赂,稍微降低一两个百分点,数额即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十数万元,已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但并不应都以受贿犯罪处理,否则打击面可能失之过宽。至于具体度的把握,需要结合差额的大小和相对比例,从整体予以考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8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