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特征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气态废物运输入境。围绕本罪客观方面,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 证明废物非法进境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海运提单、报关单、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费用支付凭证等,主要证明行为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运输废物非法入境的情况。
- 证明废物去向的证据:常见证据有网络聊天记录、资金交易记录、车队运输记录、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明行为人走私进口废物后如何处置、销售的情况,便于佐证走私废物的真实情况。
- 证明走私废物性质、数量、价值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报关单证、搜查笔录、货物扣押清单、账册、资金交易记录、销售记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以证明行为人实际走私货物的属性、数量、价值等事实。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废物、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废物和限制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定罪量刑标准差别很大,因此首先需要结合鉴定意见审查是否为废物,其次审查为哪类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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