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长期病假如何依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等相关规定,员工出现长期病假时,建议按以下流程依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医疗期按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3-6 个月(随本单位工作年限递增);
-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6-24 个月;
- 地区特殊规定: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期可延长 50%。
- 复工评估:要求员工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评估其复工能力;
- 适应性培训:为员工安排复工适应性培训,并完整保存培训记录;
- 劳动能力鉴定:必要时组织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后续岗位安排:
- 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与员工协商调岗,需签订书面确认文件;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员工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 N+1 经济补偿。
医疗期内,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癌症 / 精神病员工:医疗期可延长至 30 个月,需要求员工定期提供复查医疗证明;
- 孕期员工:产假与病假重叠时,优先适用产假相关规定;医疗期可延长至哺乳期结束。
- 证据留存:妥善保存员工病假申请单、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以及复工通知书面记录、调岗协商过程的录音或录像;
- 禁止行为: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擅自停缴社保公积金,不得克扣法定病假工资。
- 提前 30 日向员工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补偿标准为 N(工作年限)× 月工资;
- 同步办理手续:15 日内完成社保减员,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3 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
- 辅助工作:每季度至少 1 次做好员工探访记录,医疗期届满前 60 日向员工发送书面告知书,保持与辖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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