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该如何依法处理?
企业处理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的问题,需按以下步骤合法合规操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需建立可量化的岗位职责与绩效考核制度。相关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确保员工知晓并认可考核标准。
- 留存员工完整的绩效考核表;
- 记录员工工作差错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 收集客户、同事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评价;
- 制作员工工作成果的对比分析报告,明确不胜任工作的具体依据。
首次发现员工不胜任工作时,需采取以下措施:
- 为员工提供针对性岗位培训,明确培训内容、目标及周期,并完整留存培训记录;
- 可与员工协商调整至与其能力匹配的岗位,调岗内容需经员工书面确认。
员工经培训或调岗后,再次考核仍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 提前 30 日向员工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 或不提前通知,直接额外支付员工 1 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N 倍月工资,N 为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孕期、医疗期等特殊群体员工,即便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也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优先考虑与该类员工协商解除,协商一致的需支付 N+1 经济补偿。
- 解除劳动合同前,需事先通知工会(企业已设立工会的);
- 向员工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及依据;
- 解除劳动合同后 15 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同步做好离职面谈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 核心注意事项:不得直接以 “不胜任工作”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经济补偿需按员工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违法解除将面临支付 2N 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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