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甲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涉毒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与司法适用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356-004 / (2019)川刑终4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22日
审理程序: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毒;数罪并罚
三、裁判要旨
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需紧扣“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三大核心,同时结合毒品犯罪的特殊性综合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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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义: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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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认定特征: 组织特征:三名以上组织成员,有明显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成员经常纠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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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特征:以毒品犯罪为主要活动,将非法利益用于放贷等以维持组织运转,同时伴随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犯罪或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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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特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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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殊认定: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为核心犯罪,通过毒品犯罪积累非法资本,再以资本支撑高息放贷等其他违法活动,形成“毒品犯罪+暴力讨债”的恶性循环,符合上述特征的,应认定为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黄某甲团伙是否构成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事实包括集团形成、犯罪活动、审理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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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形成与架构(2017年起): 组织模式:黄某甲以“提供生活开支+免费吸毒”为诱饵,纠集黄某乙、熊某等十余人,形成以黄某甲为首要分子,熊某、黄某乙、彭某为重要成员,吴某甲、王某等为一般成员的固定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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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体系:黄某甲总揽组织指挥、毒品采购、利益管理;熊某、黄某乙、彭某负责毒品贩卖运输、暴力讨债等核心环节;吴某甲负责高息放贷及催收;周某提供车辆支持;王某等参与具体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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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犯罪活动与利益链条: 毒品犯罪为主业:2017年11月至案发,从成都、眉山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获利40余万元;为扩大收益,与曾某甲共谋制造毒品,购置制毒工具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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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再循环:将20余万元毒品犯罪所得用于发放高息放贷,违法收益用于支付成员生活开支、房屋租金、吸毒费用及购买砍刀、匕首等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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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手段保障:在索取毒资、高利贷过程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及威胁、踢门、跟随等违法行为,形成心理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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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生活秩序,造成群众恐慌,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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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历程: 一审(2019年7月10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8刑初1号判决,认定黄某甲团伙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黄某甲、彭某、黄某乙判处死缓(黄某甲限制减刑),熊某等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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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2019年11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终442号裁定,驳回曾某乙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从“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罪名认定”“量刑考量”三方面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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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四维度认定: 共同犯罪故意明确:团伙为解决毒资、欠款纠纷,准备暴力工具,多次实施毒品及关联暴力犯罪,主观协同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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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清晰:首要分子(黄某甲)、重要成员(熊某等)、一般成员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组织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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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行为突出:2017年11月以来,多次实施贩卖、制造毒品等6类犯罪及多项违法行为,手段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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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恶劣:毒品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暴力行为欺压百姓,引发群众恐慌,符合“恶劣社会影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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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罪名的认定与责任划分: 核心毒品罪名:根据参与环节不同,分别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黄某甲等人)、制造毒品罪(曾某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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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罪名:同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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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犯与地位责任:黄某甲作为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重要成员按参与罪行从重处罚;一般成员按参与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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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 从重情节:黄某甲等人系累犯、毒品再犯,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重要成员,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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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情节:黄某甲等人具有坦白情节,毛某系自首,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量实现罪刑相适应。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2.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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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8刑初1号刑事判决(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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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终442号刑事裁定(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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