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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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 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3-05-1-226-007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鲁刑终 46 号 / 二审(生效)

二、关键词

刑事;职务侵占罪;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犯罪数额扣除;挂名股东

三、裁判要旨

  1. 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需严格区分阶段
    • 公司属于实质一人公司(仅有一名实际股东,其他为挂名股东)且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阶段,法定代表人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因主观上难以认定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未侵犯其他股东权益,该阶段对应的财产数额不应计入职务侵占犯罪数额
    • 公司引入真实股东、财产独立性得以明确后,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因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该部分数额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数额
  2. 核心判断标准
    • 主观层面:是否具有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非法占有故意;
    • 客观层面: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实质分离,侵占行为是否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财产利益。
  3. 挂名股东的出资未实际履行,不享有真实股东权利,法定代表人在挂名股东存续期间处置公司财产,未侵犯真实的股东权益,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益侵害性。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公司股权演变过程
    • 2005 年 9 月,烟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王某某(出资 850 万元)、王某甲(出资 150 万元),但王某甲未真实出资,仅为挂名股东,公司实为王某某一人控制的一人公司,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实际运营。
    • 2006 年 4 月,王某某、王某甲与孙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某转让 340 万元股权、王某甲转让 150 万元股权给孙某某,工商登记变更为 “王某某 510 万元、孙某某 490 万元”,但孙某某直至 2008 年 11 月才实缴出资并完成正式工商变更。
    • 2013 年 8 月,王某某将其股份转让给女儿王某乙。
  2. 侵占行为与一审认定
    • 王某某利用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采取抵押公司别墅借款、截留客户购楼款等方式,涉及金额共计 3652.144697 万元。
    •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责令退还公司全部涉案款项。
  3. 二审改判关键事实
    • 二审法院查明,2008 年 11 月孙某某实缴出资前,公司仍为实质一人公司,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王某某在此期间截留的购楼款 160.94697 万元,未侵犯真实股东权益。
    • 最终认定王某某职务侵占犯罪数额为 1360.2 万元,改判有期徒刑八年,维持没收个人财产的判项,责令退还对应款项。

(二)裁判理由

法院二审生效裁判围绕公司性质界定财产混同的法律效果犯罪数额的扣除规则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2008 年 11 月前公司的实质属性为一人公司
    • 王某甲系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不享有股东权利;孙某某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 2008 年 11 月前未实缴出资,不具备真实股东地位。此阶段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收益权均归王某某一人所有,属于实质一人公司
    • 因公司财产与王某某个人财产存在混同,王某某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本质上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主观上缺乏 “侵犯他人权益” 的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未损害任何真实股东的利益。
  2. 犯罪数额的扣除与认定
    • 2008 年 11 月孙某某实缴出资并完成工商变更后,公司引入真实股东,财产独立性得以确立。王某某此后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的购楼款、抵押别墅借款等行为,侵犯了孙某某的股东权益及公司财产权,对应的数额应计入犯罪金额。
    • 2008 年 11 月前截留的 160.94697 万元,因不具备法益侵害性,从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同时结合其他事实调整后,最终确定犯罪数额为 1360.2 万元。
  3. 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
    •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有在公司引入其他真实股东、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后,侵占公司财产才会损害他人权益,进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 若公司始终为实质一人公司且财产混同,法定代表人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无 “他人权益” 可供侵犯,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职务侵占罪)
  • 一审: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06 刑初 55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11 月 10 日)
  •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刑终 46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3 月 25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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