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朱某某等人诈骗案 –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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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人诈骗案 ——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4-04-1-222-011 / 刑事 / 诈骗罪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川刑终 482 号 / 二审(生效)

二、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MD5 校验值

三、裁判要旨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是认定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的核心证据,对其审查需围绕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三大核心要素展开,具体审查路径包括:
  1. 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查封状态,确认电子数据的来源合法且未被污染;
  2. 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确保取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3. 比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如 MD5 值),验证数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未被篡改;
  4. 核查电子数据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排除数据被非法调取、修改的可能性。

    只有经审查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子数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团伙架构与运作模式

    2019 年 3 月起,苏某魁(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组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下设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招募朱某某等 29 名被告人分工协作:

    • 人事部:负责招募成员、办理签证机票;
    • 行政财务部:负责后勤保障与资金结算;
    • 推广部:核心诈骗部门,通过 Blued、微信等社交软件虚构 “成功人士” 身份,以恋爱、高收益为诱饵,推荐虚假 “腾讯彩票” 平台;
    • 客服部:配合推广部,提供收款账户,以 “账户冻结”“充值刷流水” 等理由拒绝被害人提现。
  2. 诈骗流程与涉案规模

    团伙通过后台操控虚假彩票平台,先让被害人小额获利提现以获取信任,再诱骗其大额充值,涉案资金迅速转移至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19.html

    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该团伙骗取全国 1500 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 万元,其中 38 名被害人的被骗金额已查明,共计 1165.6262 万元。

  3. 审理与裁判结果
    • 一审: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 29 名被告人均犯诈骗罪,判处朱某某、董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90 万元,其余被告人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对应罚金,追缴涉案资金并没收作案工具。
    • 二审:部分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证据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某洽公司企业客服的电子数据(包含 48 万余条对话记录、2.3 万余张图片链接),被告人对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围绕该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展开认证。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电子数据的审查采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案涉某洽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取证过程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电子数据取证相关规定,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查封手续完备,证据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
  2.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审查
    • 完整性校验值验证:公安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时生成了MD5 完整性校验值,庭审中比对数据的校验值与原始值一致,证明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
    • 数据内容关联性:电子数据包含客服与被害人的充值对话、收款账户信息、充值截图等,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完整还原诈骗过程;
    • 分析过程科学性: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分析,通过 Excel、WPS、SQL 数据库等多种工具统计涉案金额,并多次人工复核,统计结果一致,分析逻辑清晰、结论可靠。
  3. 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依据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犯 / 从犯)、参与程度、退赃情况等,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六、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一审: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川 71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16 日)
  •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刑终 482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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