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明知他人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出租的共犯认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2-1-371-001
案由:刑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2月24日
二审案号:(2023)鲁02刑终42号
二、关键词
刑事;容留卖淫罪;主观明知;共同犯罪
三、裁判要旨
容留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认定房屋出租者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要把握出租者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明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如在案证据证实房屋出租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出租房屋,为对方容留卖淫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的,可认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牟某宏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村,为卖淫女徐某、王某丙等人卖淫望风。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间,牟某宏为非法获利,租赁某村258号内数间出租房,提供给卖淫女李某、徐某、曹某、王某丙作为卖淫场所,并继续为卖淫活动望风,按每人每天200元至3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共计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强系上述出租房屋的房东,在明知牟某宏承租房屋系用作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持续将房屋出租给牟某宏,期间共收取租金8.9万余元。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鲁02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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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牟某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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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鲁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牟某宏租赁房屋提供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向卖淫女收取“台费”并望风,但对卖淫女无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卖淫女的卖淫活动高度自主,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王某强明知被告人牟某宏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将房屋出租给牟某宏并收取高额租金,亦构成容留卖淫罪,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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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明知”的证据充分。证人徐某、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牟某宏的供述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王某强明确知晓牟某宏租赁其房屋系用作卖淫场所。王某强本人亦供认,其知道牟某宏承租房屋是供卖淫女使用,曾亲眼看到嫖客进出该房屋,且以此为由向牟某宏收取了约为市场价格二倍的高额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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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构成共同犯罪。王某强在明知牟某宏利用租赁房屋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前提下,仍持续提供房屋,为牟某宏的犯罪行为创造了必要条件、提供了关键帮助,二者在容留卖淫的犯罪故意上形成合意,行为上相互配合,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2. 一审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2022年10月8日)
3. 二审文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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