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146-003
案由:刑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审理法院:黎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5月25日
一审案号:(2023)赣1022刑初6号
二、关键词
刑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规整改;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第三方评估
三、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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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合规整改的适用逻辑:涉案企业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后,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主动承诺并开展合规整改的,法院可依法启动合规考察程序。整改核心在于通过专业力量帮助企业健全内控机制,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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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整改的多元参与机制:企业合规整改需依托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支持,从制度修订、流程规范、人员培训等多维度推进;整改效果需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审查,确保整改的专业性与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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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结果与量刑的衔接规则:合规整改成效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与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自首等情节叠加时,可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依法从宽处罚,包括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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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差异化量刑:在单位虚开犯罪中,需根据责任人员的岗位、作用区分主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股东)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业务员)结合各自情节及合规参与度,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一审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后的量刑问题展开,核心争议为“审判阶段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认定及从宽处罚的具体适用”,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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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与背景: 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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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陆某(法定代表人)、伍某添(股东)、滕某琼(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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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诱因:2021年,被告单位购进成品油后,因部分买家无需发票导致1900余万元发票未开出,为消化“富余票”实施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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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行为实施过程: 2021年6月,林某某联系伍某添请求虚开发票,经伍某添与陆某商议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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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与三家公司签订虚假油品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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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琼具体负责对接开票、资金转账回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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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金额:虚开金额17334126.16元,税额2253436.4元,被告单位收取开票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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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的补救与量刑情节: 退缴款项:案发后家属代为退缴税款225万元,审理中被告单位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预缴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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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节: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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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评估:司法行政机构评估认为陆某、伍某添适宜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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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整改过程: 启动:被告单位向法院申请合规整改,获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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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签订合规承诺书、制定整改计划、成立整改领导小组、修订销售/财务/行政管理制度、组织律师现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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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收并出具评估意见,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审查后,认可其基本完成整改且成效显著。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赣1022刑初6号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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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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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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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某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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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滕某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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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退缴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缴的税款225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犯罪构成认定”“合规整改的价值”“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展开核心论证,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企业合规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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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明确认定: 被告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达225万余元且已全部抵扣,侵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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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伍某添作为股东,共同决定实施虚开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滕某琼具体执行开票、转账事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人行为均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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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整改的从宽价值认定: 程序正当性:整改由企业主动申请,法院依法启动,依托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支持,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查验收,流程规范、结果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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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有效性:企业通过整改健全了管理制度、完善了内控机制,从根源上降低了再犯风险,实现了合规整改“预防犯罪”的核心目标,具备从宽处罚的实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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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从宽情节的叠加适用: 法定从宽:三被告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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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宽:被告单位全额退缴税款、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挽回国家全部损失,悔罪态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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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加持:合规整改成效与上述情节叠加,对陆某、伍某添适用缓刑既体现惩戒,又兼顾企业经营与社会稳定,对作用较小的滕某琼适用缓刑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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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区分平衡: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已预缴),对责任人员区分作用大小判处不同缓刑,既追究单位的整体责任,又明确个人的具体罪责,实现单位犯罪处罚的均衡性。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主体)、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罚金)。
2.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3. 裁判文书: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2刑初6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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