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赵某洁行贿案——新旧刑法交替时期行贿罪“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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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洁行贿案——新旧刑法交替时期行贿罪“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3-1-407-001
案由:刑事/行贿罪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17年10月30日(二审)、2017年7月19日(一审)
二审案号:(2017)辽01刑终466号
一审案号:(2016)辽0103刑初901号

二、关键词

刑事;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从旧兼从轻原则;罚金刑;新旧司法解释适用

三、裁判要旨

  1.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贿罪中的核心适用规则: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且收紧从宽处罚条件,相较于修正前刑法更重,故发生于修九实施前的行贿行为,一般应适用修正前刑法,不判处罚金刑。
  2. 主刑标准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则:刑法修正案(九)未修改行贿罪主刑,新司法解释(2016年贪贿解释)中行贿罪主刑判罚标准可溯及适用修正前刑法;若新司法解释较旧司法解释(2012年行贿解释)对被告人更有利,应优先适用新司法解释。
  3. 抗诉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审查重点:一审法院误将修九增设的罚金刑适用于修九前的行贿行为,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撤销罚金刑。
  4. 量刑情节的独立考量:行贿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及行贿款等从宽情节,不影响“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可在依据旧法确定的主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赵某洁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行贿行为,应适用新旧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哪一规定”展开,核心争议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贿罪中的具体适用”,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 行贿行为与利益获取: 2013年,沈阳市沈河区某农副产品市场注销后,部分经营户迁入被告人赵某洁投资的邻近市场;
  2. 行贿过程:2013年,赵某洁在申请新建菜市场补助资金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负责该工作的沈河区市场开发中心主任佟某先后行贿4万元;
  3. 利益结果:赵某洁获得政府补助资金35.79万余元。
  4. 案发后的从宽情节与案件处理: 到案与供述:案发后,赵某洁经检察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行贿事实;
  5. 退缴情况:其亲属返还全部35.79万余元补助资金,赵某洁主动上缴佟某退还的2万元行贿款;
  6. 一审判决:沈河区法院于2017年7月以行贿罪判处赵某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7. 抗诉与二审:沈河区检察院以“判处罚金刑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抗诉,沈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沈阳中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赵某洁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罚金刑。

(二)诉讼核心争议

1. 赵某洁的行贿行为发生于2013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一审法院适用修九规定判处罚金刑,是否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
2. 2016年《贪贿解释》与2012年《行贿解释》,哪一司法解释应适用于本案的主刑认定?
3. 赵某洁的主动到案、退缴款项等情节,如何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影响量刑?

五、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围绕“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新旧司法解释的选择”“量刑情节的考量”展开核心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1.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认定: 客体要件:赵某洁向国家工作人员佟某行贿,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行贿罪客体要求;
  2. 客观要件: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4万元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与“获取35.79万余元政府补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3. 主观要件:赵某洁明知佟某是负责补助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仍通过行贿谋取竞争优势,具有明确的行贿故意,行贿罪罪名成立。
  4.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核心逻辑: 时间节点划分:赵某洁行贿行为发生于2013年,而《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本案应审查修九前后刑法的轻重差异;
  5. 新旧刑法对比:修九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且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宽条件需以“犯罪较轻”等为前提,较修九前刑法(无罚金刑,从宽条件更宽松)更重;
  6. 适用结论: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修九前刑法(1997年修订《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一审判处罚金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7. 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选择: 主刑标准的溯及力:修九未修改行贿罪主刑(有期徒刑、拘役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贿罪主刑的量刑标准(如行贿数额与刑期的对应关系)可溯及适用;
  8. 有利原则的适用:相较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新解释的主刑标准对赵某洁更有利,故主刑认定适用新解释,确保处罚更轻。
  9. 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法定从宽情节:赵某洁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10. 酌定从宽情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补助资金)及部分行贿款,挽回国家损失,主观悔罪态度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
  11. 量刑平衡:二审法院结合上述情节,在适用旧法无罚金刑的基础上,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一年的主刑判决,既纠正法律适用错误,又体现宽严相济。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旧规定,无罚金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收紧从宽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
2. 裁判文书: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刑初901号刑事判决(2017年7月19日);二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刑终466号刑事判决(2017年10月30日);关联文书:佟某受贿罪刑事判决。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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