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松行贿案——行贿罪中“被索贿情节”的认定标准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3-1-407-002
案由:刑事/行贿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关联犯罪)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4日(二审)、2022年4月8日(一审)
二审案号:(2022)晋03刑终76号
一审案号:(2021)晋0303刑初139号
二、关键词
刑事;贪污贿赂罪;行贿罪;被索贿;投其所好;权钱交易;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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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贿”的实质认定标准:行贿罪中的“被索贿”不仅要求受贿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的要求,更核心在于行贿人因受到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若行贿人未受强制,为维护既得利益或谋取预期利益而积极回应、投其所好,即使受贿人主动提出要求,也不构成被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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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权钱交易关系的司法评价:行受贿双方形成稳定、长期的利益输送关系时,应从整体关系出发判断主观心态。在此背景下,行贿人对受贿人的财物要求予以配合,通常体现为自愿性利益交换,而非被动性被迫给付,不符合被索贿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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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贿”与“主动行贿”的区分关键:区分二者的核心在于行贿人的主观状态——被索贿是“被动承受强制”,主动行贿(含回应型行贿)是“主动追求利益”。即使受贿人先提出要求,若行贿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积极满足,仍属主动行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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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中行贿罪的量刑考量:行贿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同时构成多项罪名的,在行贿罪量刑时需结合其主观恶性、行贿数额、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是否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综合判断,被索贿抗辩不成立时,应依法从严惩处。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胡某松为姚某军购买帕萨特轿车的行为是否构成被索贿”展开,胡某松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贿罪为其多项罪名之一,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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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背景: 2009年起,以胡某松、蒋某锋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山西阳泉某区域有组织实施非法采矿、行贿、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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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核心行贿事实: 利润分成行贿(2010-2011年): 胡某松请托时任某县国土局局长姚某军(已判刑)提供帮助,姚某军违规促成胡某松获得50亩土地的铝矾土开采权,并约定利润分3股(姚某军占2股,未投资、未参与经营)。2011年1-11月,胡某松安排杨某将姚某军应得利润320万元分次送给姚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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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行贿(2014年11月): 姚某军调回某市国土资源局后,主动要求胡某松为其购买帕萨特轿车。胡某松考虑到姚某军此前的帮助及后续需继续关照,为其购买价值25.18万元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本案核心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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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岁钱行贿(2012-2019年春节): 胡某松以给姚某军孩子压岁钱为由,分八次累计送给姚某军5万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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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过程与结果: 一审判决:2022年4月,阳泉市矿区法院以胡某松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30万元,其中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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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与二审:胡某松以“为姚某军购车系被索贿”为由上诉,2022年6月,阳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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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效力:二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核心争议
1. 姚某军主动要求胡某松为其购买轿车,胡某松的购车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中的“被索贿”?
2. 行受贿双方存在长期权钱交易关系,是否影响“被索贿”的认定?
3. 胡某松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行贿罪的量刑应如何体现从严精神?
五、裁判理由
一、二审法院围绕“被索贿的认定”“行贿罪的构成”“量刑考量”展开核心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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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认定: 客体要件:胡某松三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姚某军行贿,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行贿罪客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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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实施了“给付姚某军320万元利润、25.18万元轿车、5万元港币”的财物给付行为,且该行为与“获取采矿权、谋求后续关照”等不正当利益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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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胡某松明知姚某军是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给付或积极回应给付财物,具有明确的行贿故意,行贿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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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贿”情节的否定性认定(本案核心): 被索贿的实质要件:“被索贿”需同时满足“受贿人主动提出要求”和“行贿人受心理强制被迫给付”两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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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观状态分析:姚某军虽主动提出购车要求,但未对胡某松实施威胁、要挟等强制行为,未形成心理强制;胡某松的给付动机是“维护过往利益、谋求未来关照”,系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的积极回应,主观上具有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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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权钱交易的佐证:行受贿双方自2010年起即形成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胡某松多次主动行贿,购车行为是该长期关系的延续,而非孤立的被迫给付,不符合被索贿的实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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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综合考量: 犯罪情节从严:胡某松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累计350余万元),且行贿行为服务于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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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从宽情节:其提出的“被索贿”抗辩不成立,无其他法定从宽情节,一审对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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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合理性:结合其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多项罪名的量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2. 裁判文书: 一审: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21)晋0303刑初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4月8日);二审: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2年6月24日);关联文书:姚某军受贿罪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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