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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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张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案例信息

  • 案例编号:2024-02-1-219-00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 年 11 月 15 日
  • 裁判文书号:(2021)鲁刑再 7 号
  • 审理程序:再审

关键词

刑事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未成年人 有偿陪侍 情节严重 再审

裁判要旨

认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 “情节严重”,应综合考量以下核心因素:1. 被组织未成年人的人数(人数较多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2. 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持续时间较长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3. 控制手段的强度(采用暴力、胁迫、体罚、变相拘禁等强制或半强制手段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4.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导致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性、辍学、产生心理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综合上述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应依法认定为 “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基本案情

2018 年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王某、陈某及张某君(另案处理)等人,通过 “打欠条”、罚款、体罚、言语威胁等手段,组织单某某、张某、姜某某等 17 名未成年女性,在山东省高密市多家 KTV 场所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张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

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作出(2019)鲁 0785 刑初 513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陈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 二审判决: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作出(2020)鲁 07 刑终 182 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对王某、陈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一审对张某的量刑部分;三、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 再审判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二审判决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21)鲁刑再 7 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陈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张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的量刑部分;三、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再审)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张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是否构成 “情节严重”,具体分析如下:

一、“情节严重” 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事实,张某的行为符合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1. 被组织未成年人人数众多:涉案被组织的未成年女性达 17 人,远超一般组织行为的涉案人数,侵害范围较广;
  2. 犯罪持续时间长:行为自 2018 年起至 2019 年 6 月,持续近一年半,非法获利时间跨度大,社会危害性持续存在;
  3. 控制手段具有强制性:采用 “打欠条”(变相限制财产自由)、罚款、体罚、言语威胁等手段,对未成年人形成精神与身体双重控制,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强制程度明显;
  4.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严重:要求未成年女性穿着暴露、陪酒并允许男性客人搂抱抚摸,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部分未成年人因此沾染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性,甚至出现辍学、自暴自弃、心理障碍等后果,对其成长轨迹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5. 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行为发生在 KTV 等娱乐场所,面向不特定公众,既破坏娱乐场所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又违背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社会负面影响恶劣。

二、量刑调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 二审判决量刑不当的纠正:二审法院未充分考量张某行为的 “情节严重” 特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明显偏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再审量刑的适当性:再审法院综合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核心作用(主犯),以及 “情节严重” 的各项认定因素,结合其非法获利规模、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又体现了对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厉打击,以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三、王某、陈某的量刑维持理由

王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未参与核心策划与强制控制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及二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符合其犯罪地位与情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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