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乙诬告陷害案——追诉时效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适用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191-004
案由:刑事/诬告陷害罪(刑事自诉型,最终终止审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22年4月22日(二审)、2021年12月31日(一审)
二审案号:(2022)京01刑终68号
一审案号:(2019)京0108刑初2043号
二、关键词
刑事;诬告陷害罪;自诉案件;追诉时效;终止审理;驳回起诉;时效计算
三、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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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普适性规则:《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对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同等适用,不受案件启动方式影响,超过追诉时效的自诉案件,应依法终止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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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追诉时效的审查节点与处理方式:①立案审查阶段发现超时效: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不予受理;②庭前审查阶段发现超时效:说服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③已开庭审理:裁定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④二审发现一审遗漏时效审查:直接以超时效为由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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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追诉时效计算:诬告陷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为五年;犯罪行为非连续或继续状态,且无时效中断、延长情形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即丧失追诉权。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徐某甲就2012年的诬告行为对徐某乙提起刑事自诉,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展开,核心争议为“刑事自诉案件中追诉时效的审查与适用”,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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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与诬告行为: 合作纠纷:徐某甲与徐某乙曾合伙开公司,后因矛盾徐某甲退出,退出时徐某乙通过加盖公司及个人印章的《境内汇款申请书》,向徐某甲转款38万美元和14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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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行为:2012年初,徐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境内汇款申请书》上的印章非其加盖,意图陷害徐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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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后果:徐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立案,2012年6月19日被羁押,2013年12月20日因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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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提起与案件审理: 自诉启动:2019年11月15日,徐某甲以诬告陷害罪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徐某乙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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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处理:海淀法院立案审查后,以“指控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驳回徐某甲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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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结果:徐某甲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发现案件超过追诉时效,于2022年4月22日裁定对本案终止审理。
(二)诉讼核心争议
1. 徐某甲2019年提起自诉,针对徐某乙2012年的诬告行为,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2. 一审法院以“缺乏罪证”驳回起诉,二审发现超过追诉时效,应如何处理?
3. 诬告陷害罪的追诉时效起算点应如何确定?本案中从何时开始计算时效?
4. “驳回起诉”与“终止审理”在法律后果上有何区别,为何二审选择“终止审理”?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追诉时效的计算与适用”“二审程序处理规则”展开核心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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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认定: 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诬告陷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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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起算与计算:徐某乙的诬告行为发生于2012年,徐某甲被释放于2013年12月,该诬告行为非连续或继续状态,且无时效中断、延长情形,无论从诬告行为实施时、徐某甲被羁押时还是被释放时起算,至2019年11月自诉提起时,均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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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审查的优先性:刑事诉讼中,追诉时效审查优先于实体审判,即使一审未审查,二审发现超时效的仍需优先适用时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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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止审理”的程序依据与合理性: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超过追诉时效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已立案的应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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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驳回起诉”的区别:驳回起诉仅因证据不足,自诉人补充证据后可再次起诉;终止审理则基于时效已过,彻底终结案件,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稳定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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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适用性:本案一审已立案,虽未进入实体审判,但立案已标志刑事追究程序启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适用前提,二审以超时效裁定终止审理合法。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自诉案件范围)、第三百二十条(自诉案件审查处理)、第三百二十一条(自诉案件撤回起诉与再起诉)。
2. 裁判文书: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2043号刑事裁定(2021年12月31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刑终68号刑事裁定(2022年4月22日);关联文书:自诉状、公安机关报案材料、徐某甲羁押及释放证明、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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