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11-1-340-017案由:刑事 / 污染环境罪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判日期:2018 年 11 月 12 日(二审)、2018 年 8 月 24 日(一审,判决书落款日期)二审案号:(2018)沪 03 刑终 29 号一审案号:(2018)沪 7101 刑初 132 号
刑事;污染环境罪;单位意志;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倾倒至市政窨井,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上述行为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被告人应某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王某某系生产部门负责人,被告人何某某此前因处理废液事宜,通过王某某与应某某相识。
2017 年 12 月,被告人应某某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何某某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人民币 7000 元,由王某某负责具体事宜。后何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徐某 1,同月 22 日夜,徐某 1 伙同被告人徐某 2 驾驶槽罐车至公司门口与何某某会合,经何某某与王某某联系后进入公司抽取废液。三人再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鹤吉路西 100 米处,先后将约 6 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
当晚 23 时 50 分许,被告人徐某 1、徐某 2 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应某某、何某某、王某某于同月 23 日、26 日和 29 日分别到案。
经测试,窨井内水样 pH 值为 1.61、槽罐车内水样 pH 值为 1.04、危废仓库最西侧桶内废液 pH 值 < 1,属于危险废物,三份水样所含重金属成分相同。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判决书落款为 8 月 24 日)作出(2018)沪 7101 刑初 132 号刑事判决:
- 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被告人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告人徐某 1 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被告人徐某 2 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应某某、何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应某某、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作出(2018)沪 03 刑终 29 号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应某某、何某某撤回上诉。
- 被告单位委托无资质人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与倾倒废液的行为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 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如何认定?
- 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的自首、坦白情节,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徐某 1、徐某 2 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五名被告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应某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为单位利益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生产废液,致使大量危险废物直接进入外环境;被告人何某某、徐某 1 在倾倒废液过程中积极组织、共同实施,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均起到关键作用;被告人王某某、徐某 2 虽在犯罪实施中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基本相当;故各辩护人有关适用缓刑、构成从犯、辅助犯罪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某某、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徐某 1、徐某 2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酌情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8 条(污染环境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
- 裁判文书
-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 7101 刑初 132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8 月 24 日)
-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3 刑终 29 号刑事裁定(2018 年 11 月 12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