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倾倒过期药品能否认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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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过期药品能否认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11-1-340-006
案由:刑事/污染环境罪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20年9月17日(二审)、2020年7月8日(一审)
二审案号:(2020)晋01刑终791号
一审案号:(2020)晋0105刑初484号

二、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罪;过期药品处置;危险废物

三、裁判要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持有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涵盖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2019年7月,该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过期,亟待处理。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仍擅自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自倾倒、处置。2019年7月3日,田某坡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闫某德、吕某分别驾车,将该批过期药品拉运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进行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过期药品总净重3217.672千克,且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
2020年3月20日,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材料说明,倾倒现场的过期药品包装未破损,尚未直接接触土地或其他资源。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晋0105刑初484号刑事判决:
  1. 被告单位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元;
  2. 被告人田某坡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3. 被告人闫某德、吕某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晋01刑终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坡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安排人员实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被告人闫某德、吕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执行了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六、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

(二)裁判文书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刑初484号刑事判决(2020年7月8日)
二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刑终791号刑事裁定(2020年9月17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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