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危险驾驶案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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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危险驾驶案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认定

案例信息:2024-06-1-055-017 /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浙 1082 刑初 136 号 / 一审
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裁判要旨

《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情形,只指自始未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曾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该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情形。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1 月 14 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某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58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另查明,张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其中 2020 年 10 月 28 日因醉驾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5 日作出(2024)浙 1082 刑初 13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在 2020 年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是否符合《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情形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将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 并列表述,说明三者并不相同。《意见》仅规定了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故不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情形。
综上,张某具有《意见》规定的一项从重处理情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对其判处实刑的同时,在刑期和罚金数额上体现适当从宽。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3. 一审: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4)浙 1082 刑初 136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2 月 5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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