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2024-06-1-055-038 /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浙 0381 刑初 178 号 / 一审
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二年内;行政处罚;实刑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 毫克 / 100 毫升,但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022 年 9 月 8 日,被告人吴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罚款一千二百元。2024 年 1 月 16 日 19 时 54 分许,吴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燃油摩托车,途经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某处时,被民警查获并提取血样。经鉴定,吴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95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6 日作出(2024)浙 0381 刑初 178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虽不满 150 毫克 / 100 毫升,但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处实刑。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一审: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4)浙 0381 刑初 178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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