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袁某旭、邵某立受贿案 – 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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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旭、邵某立受贿案

核心问题

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的处理

案例信息

  • 案号:2023-03-1-404-007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受贿罪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 年 10 月 17 日
  • 文书号:(2018)京 02 刑终 519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的,因缴纳罚金是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的表现,不属于二审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在原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宣判后缴纳罚金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适当性,二审不应对被告人再予从轻量刑。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5 年,被告人袁某旭、邵某立在担任某国有招标公司招标业务一部、二部职员期间,接受投标单位请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指导报价等方式,为某冶金集团第七分公司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该分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 150 万元,各分得 70 万元、80 万元。
2015 年至 2016 年,被告人袁某旭在担任某国有招标公司业务一部职员期间,接受投标单位请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项目经理陈某容打招呼请求关照以及指导报价等方式,为某冶金集团第七分公司谋取利益,伙同陈某容非法收受该分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 105 万元,袁某旭分得 100 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作出(2018)京 0102 刑初 399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袁某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邵某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袁某旭、邵某立通过家属主动缴纳罚金,并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18)京 02 刑终 519 号刑事裁定:驳回袁某旭、邵某立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袁某旭、邵某立在一审宣判后主动缴纳罚金,二审应否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袁某旭、邵某立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是二人到案后积极认罪认罚态度的延续。一审在对袁某旭、邵某立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二人的认罪认罚态度,所判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宣判后缴纳罚金未能影响判决结果的适当性,不宜对二人再予从轻量刑。故二审作出如上裁定。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5 条
  •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2 刑初 399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7 月 31 日)
  •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2 刑终 519 号刑事裁定(2018 年 10 月 17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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