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1-207-001 /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16.12.07 / (2016)浙 0482 刑初 1022 号 / 一审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2016 年 4 月,被告人周某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 193 万余条。后被告人周某城将其中 100 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6 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青,将 45655 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35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云,将 7214 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1400 元的价格出售,将 2320 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500 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 65400 元。此外,2016 年 4 月,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云以 3000 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 25068 条。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作出(2016)浙 0482 刑初 1022 号刑事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城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四千元不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城、陈某青、刘某、陈某、周某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为 193 万余条、100 万余条、7 万余条、7 万余条、7 万余条,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
- 一审: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 0482 刑初 1022 号刑事判决(201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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