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1-207-002 /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7.02.10 / (2017)浙 0603 刑初 97 号 / 一审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敏感信息;网购订单信息
- 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 网购订单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属于敏感信息的范畴,可以归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 号)第五条规定的 "交易信息"。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被告人夏某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 5 万元。被告人夏某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作出(2017)浙 0603 刑初 97 号刑事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夏某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
-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 0603 刑初 97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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