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康某某合同诈骗案 —— 冒用他人名义与多人签订购销合同,前期按时支付货款,待被害人持续供货后逃避支付货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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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合同诈骗案

—— 冒用他人名义与多人签订购销合同,前期按时支付货款,待被害人持续供货后逃避支付货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信息

2023-03-1-167-015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9 / (2021)辽 06 刑终 164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逃避履行;冒用他人名义;购销合同

裁判要旨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的,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8 年 2 月至 2020 年 5 月,被告人康某某冒用王某甲、王某乙名义,在辽宁省东港市、庄河市与 6 名草莓种植户签订草莓销售合同。康某某仅共计支付 1.19 万元草莓货款,在收到草莓种植户交付的草莓、尚欠剩余全部货款的情况下,以不接电话、拉黑草莓种植户微信等方式逃匿,骗取张某某等 6 名被害人草莓款及草莓运输款共计人民币 123.58528 万元。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作出(2021)辽 0681 刑初 253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康某某退赔被害人姜某等 6 人共计人民币 123.58528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康某某不服,上诉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 06 刑终 16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综合本案六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草莓商户(货主)签订草莓购销合同,通过支付部分货款骗取被害人信任,待被害人持续供货一段时间后,以拒接电话、拉黑微信等方式逃避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致使各被害人遭受损失且难以实现权利救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欺骗行为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该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而非单纯民事纠纷。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向 “小男孩果业” 黄某兄弟支付部分货款 1.19 万元,该款项已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所得,依法应当责令退赔各被害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审: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 0681 刑初 253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9 月 1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1.html

二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6 刑终 164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11 月 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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