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其中,某科技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71 张,税款合计 235 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于 2013 年 10 月至 2017 年 8 月期间,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635 张,税款合计 6880 余万元,其中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3452 张,税款合计 6620 余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以某医疗公司名义退缴 100 万元;张某甲到案后退缴 30 万元,经征求张某甲意见,该款项作为某医疗公司应缴税款退缴;法院审理期间,各被告单位共退缴 1546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裁判理由
被告人徐某作为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被告单位财务负责人、被告人张某乙作为被告单位出纳,均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依法追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关于某科技公司所涉税款的追缴问题,因某科技公司在立案侦查前已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中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的规定,公诉机关撤销某科技公司的被告单位身份于法有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本案系单位犯罪,某科技公司在审理阶段已不具备被告单位身份,无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其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向该公司追缴;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某科技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徐某或公司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亦无法证实涉案赃款实际流向徐某,故亦不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向被告人徐某追缴该部分税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9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