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单位犯罪中已注销公司造成的税款损失能否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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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单位犯罪中已注销公司造成的税款损失能否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

案例信息

2023-05-1-167-004 / 刑事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京 03 刑初 23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际控制人;注销;追缴

裁判要旨

在被告单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赃款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已注销公司所涉税款。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2 年 11 月至 2017 年 8 月,被告人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等 12 家被告单位(详情略)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注销)的实际控制人,伙同被告单位财务负责人被告人张某甲、出纳被告人张某乙,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等手段,让某商贸公司等单位为其控制的 13 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517 张,税款合计人民币 8260 余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4296 张,税款合计 7940 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 7640 余万元。

其中,某科技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71 张,税款合计 235 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于 2013 年 10 月至 2017 年 8 月期间,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635 张,税款合计 6880 余万元,其中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3452 张,税款合计 6620 余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2020 年 1 月 8 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 1 月 15 日,被告人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以某医疗公司名义退缴 100 万元;张某甲到案后退缴 30 万元,经征求张某甲意见,该款项作为某医疗公司应缴税款退缴;法院审理期间,各被告单位共退缴 1546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21)京 03 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等 12 家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徐某等 3 名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年不等刑罚,对被告人张某乙适用缓刑;依法追缴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等 12 家被告单位应缴税款,移交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等 12 家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未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被告人徐某作为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被告单位财务负责人、被告人张某乙作为被告单位出纳,均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依法追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关于某科技公司所涉税款的追缴问题,因某科技公司在立案侦查前已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中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的规定,公诉机关撤销某科技公司的被告单位身份于法有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本案系单位犯罪,某科技公司在审理阶段已不具备被告单位身份,无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其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向该公司追缴;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某科技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徐某或公司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亦无法证实涉案赃款实际流向徐某,故亦不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向被告人徐某追缴该部分税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9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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