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期间,贾某以售卖上述同一套期房为由,先后诱骗侯某、吴某、李某、崔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四人购房款共计 41 万元,款项均被其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9.html
二审期间,2021 年 5 月贾某分得案涉拆迁安置房后,将该房屋交由被害人处置,侯某、吴某、李某、崔某将房屋出售,四人各获得 6 万元;2021 年 5 月 14 日,某房产中介公司将从贾某处收取的 1 万元中介费退还李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9.html
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作出(2021)鲁 16 刑终 143 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改判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9.html
裁判理由
案涉拆迁安置期房已销售给侯某后,贾某谎称其仍拥有该套房屋,实施一房多卖行为,分别与吴某、李某、崔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骗取三人共计 31 万元,其行为系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9.html
贾某与侯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一房多卖的诈骗犯罪行为,应退赔侯某等四人经济损失。二审期间,贾某通过交付拆迁安置房交由被害人处置等方式,已分别退赔各被害人部分损失,该情节在量刑时已予以体现。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9.html
关联索引
一审: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 1621 刑初 51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3 月 3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9.html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16 刑终 143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7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