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慧、史某干等拐卖儿童案
—— 拐卖儿童部分环节事实不清的处理
案例信息
2023-02-1-188-023 / 刑事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08.27 / (2007)宿中刑初字第 17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拐卖儿童罪;部分环节;事实不清;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 14 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根据该规定,凡是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之一的,或者明知他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而参与上述某一犯罪环节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其他环节的事实不清的,如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身份或去向不明的,不影响对已经查清的环节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05 年 10 月至 2006 年 8 月,被告人杨某慧、史某干将 9 名男婴从云南省带至江苏省宿迁市,通过被告人盛某田、陈某凤、洪某福等人将其中 7 名男婴出卖,剩余 2 名男婴在准备出卖时被抓获,上述行为共计获利 14 万余元。
关于男婴来源,杨某慧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述系从他人处收买,庭审中却辩称系受他人雇用参与犯罪,男婴均由他人提供。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查明被拐男婴的身份及具体来源,上述男婴被解救后均由宿迁市宿城区社会福利院收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3.html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作出(2007)宿中刑初字第 17 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执字第 12934 号对被告人杨某慧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书;二、被告人杨某慧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50000 元,与原犯拐卖儿童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58000 元;被告人史某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 20000 元;三、追缴被告人杨某慧等人非法所得。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杨某慧实施了出卖 9 名儿童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案证据虽无法查明杨某慧所贩卖男婴的具体来源,但能够确认男婴来源非法,该事实不清情形不影响对杨某慧 “贩卖环节” 拐卖儿童犯罪成立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3.html
根据被告人杨某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被告人史某干的供述、参与介绍出卖儿童的其他同案关系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出卖儿童所得款项绝大部分均交由杨某慧。杨某慧提出其出卖儿童的行为系受他人雇佣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且该辩解不影响其犯罪构成,故不予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3.html
综上,被告人杨某慧、史某干等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慧、史某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慧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数罪并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33.html
三、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
- 一审裁判: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刑初字第 17 号刑事判决(2007 年 8 月 27 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