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又撤回的,不应加重刑罚
案例信息
2023-03-1-230-001 / 刑事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6 / (2022)京 02 刑终 26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故意毁坏财物罪;认罪认罚;上诉;加重刑罚
裁判要旨
- 因家庭财产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审理时应尽量通过案件审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同时推动化解家庭矛盾。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并辩称无罪,检察机关据此提起抗诉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一审判决是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认罪认罚情节在一审判决中是否起到从宽处罚作用及作用大小,进而决定是否加重刑罚;被告人及时撤回上诉、仍体现认罪服法态度的,不应加重刑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0 年,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被害人马某英、马某元、马某宝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雇佣钩机将马某英等三人建造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的宅院东房拆除。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拆房屋价值 5.1205 万元。2021 年 5 月 31 日,王某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在一审期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并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21)京 0111 刑初 992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支持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作出 (2022) 京 02 刑终 26 号刑事裁定:一、驳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二、准许王某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后,一审宣判提出上诉又撤回,是否应对其加重刑罚。王某与被害人马某英、马某元、马某宝系亲属关系,本案因家庭财产纠纷引发;王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一审期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虽王某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但二审期间能及时认识错误,申请撤回上诉,明确表达了认罪服法的态度。结合王某的罪行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宜因王某曾提出上诉就对其加重刑罚,检察机关所提抗诉理由和出庭意见不能成立,故二审作出上述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54.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 条、第 275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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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2 刑终 26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3 月 1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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