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吴某某诽谤案 – 网络诽谤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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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诽谤案

网络诽谤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4-18-1-197-001 / 刑事 / 诽谤罪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2.09.23 / (2022)粤 1971 刑初 2188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诽谤罪;信息网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

裁判要旨

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制造、散布网络谣言,实施诽谤,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对于 "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的判断,应当综合信息内容、信息传播范围、对被害人名誉权的侵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情节,作出准确认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自 2021 年 5 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 "飞哥在东莞" 社交账号编发故事吸引粉丝、增加流量,以便开展地产销售工作。2021 年 11 月 19 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莫某(系化名)发布的 "与外公的日常" 贴文中的照片并下载,随后捏造 "73 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 29 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的不实信息,通过上述账号予以发布。

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发网民对莫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对该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 75608 条、转发量为 31485 次、阅读量为 4.7 亿余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吴某某还针对被害人华某(系化名)捏造谣传并通过上述账号发布,侵犯华某的名誉权。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59.html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作出(2022)粤 1971 刑初 2188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基于吸睛引流目的,将被害人莫某与外公的合照在网络上造谣为 "老夫少妻"。一方面,相关信息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引发众多网民对莫某的负面评价乃至侮辱谩骂,严重贬损其人格、损害其名誉,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相关信息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对正常网络秩序造成巨大危害。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综合考虑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59.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 号)第 12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59.html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 1971 刑初 2188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9 月 2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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