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非法狩猎案
形成利益链条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信息
2023-11-1-345-001 / 刑事 / 非法狩猎罪 / 曹县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2)鲁 1721 刑初 32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非法狩猎罪;利益链条;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从他人处购买毒药捕猎野生动物再向其售卖获利,形成利益链条,二者主观上具有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共同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应在其共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份,被告人史某某从陈某某(已判刑)处购买药鸟的药用来毒死麻雀,被告人史某某再将毒死的 500 余只麻雀出售给陈某某谋利。2020 年 2 月 1 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查获斑鸠 1538 只、麻雀 21000 只。经某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 20 只鸟类死体中 10 只为麻雀、5 只为山斑鸠、5 只为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 "三有" 保护野生动物,动物整体的基准价值均为 300 元 / 只。经菏泽市公安局鉴定,在送检的斑鸠、麻雀、陈某某家的面粉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被告人史某某非法狩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15 万元。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作出(2022)鲁 1721 刑初 3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 15 万元,与本院(2020)鲁 1721 刑初 54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的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史某某与同案行为人陈某某共同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341 条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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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2)鲁 1721 刑初 3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 年 3 月 2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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