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各个步骤的实施顺序及技术术语含义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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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各个步骤的实施顺序及技术术语含义的确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9-2-160-024

案件类型:民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裁判日期:2009 年 8 月 2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文书号:(2008)民申字第 980 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审理程序: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二、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术语;实施顺序

三、裁判要旨

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专利审查档案、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名称为 “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 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 为: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以下简称供料步骤);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以下简称切割步骤);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以下简称冲压步骤);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以下简称冲孔步骤)。
2002 年 6 月 24 日,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浙江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请求判令浙江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浙江某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方法系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的弹簧铰链制造方法,而其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由三个加工单元组合而成,顺序可调,不具有先后顺延的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浙江某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过程为:
  1. 人工将金属带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
  2. 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
  3. 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
  4. 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与被诉侵权方法对比,二者无明显差异。权利要求 1 为四个步骤,被诉侵权方法亦为四个步骤。被诉侵权方法在将铰接件从金属带上冲下后,模锻、打孔的顺序虽可调,但顺序调整并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据此认定浙江某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03 年 5 月 12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 5048 号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一、浙江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二、浙江某公司赔偿某公司 5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54.html

案件受理费 7010 元,由某公司负担 5000 元,浙江某公司负担 2010 元。

浙江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06)高民终字第 1367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 980 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关于权利要求 1 中的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记载的顺序依次实施。对于存在步骤顺序的方法发明,步骤本身以及步骤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由于现行法律未对是否应当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各步骤实施顺序作出规定,在权利要求未对步骤顺序进行限定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一般即根据各步骤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顺序进行审查,而不会将权利要求解释为能够以任意顺序实施各步骤。
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不应以权利要求未对步骤顺序进行限定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根据权利要求 1 记载的四个步骤:

首先,供料步骤的作用在于为其他步骤提供加工材料,因此供料步骤必须在其他步骤之前实施。

其次,切割步骤的作用是从金属带上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所述区域包括 “用于形成凸肩 9 的基本形状” 和 “以后具有铰链孔范围 497 的至少一部分”。由于冲压步骤是对由切割步骤制成的 “用于形成凸肩 9 的基本形状” 进行冲压,冲孔步骤是在由切割步骤制成的 “范围 497” 内制作铰接孔,说明书未记载可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亦难以预见到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前述步骤,能够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目的、达到相同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 1 中的切割步骤应当在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之前实施。

从说明书记载内容看,虽然冲压步骤与冲孔步骤的顺序可以调换,但在实际加工过程中,一旦确定二者顺序,即只能依次进行。
综上,权利要求 1 中的四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步骤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各个步骤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某公司关于 “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包括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 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 980 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4 条(本案适用 1992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59 条第 1 款)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 5048 号民事判决(2003 年 5 月 12 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 1367 号民事判决(2007 年 8 月 20 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 980 号民事裁定(20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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