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专利权技术特征的内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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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专利权技术特征的内容认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9-2-160-006

案件类型:民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裁判日期:2014 年 12 月 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文书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279 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审理程序: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二、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技术特征;功能;说明书

三、裁判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该将各种具体实施方式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或并列地作为该功能技术特征的内容。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法国某公司以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公司)侵害本案发明专利权为由,请求判令:
  1. 广东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
  2. 广东某公司赔偿法国某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
  3. 广东某公司赔偿法国某公司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 5000 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某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 ZL95109146.x、专利名称为 “压力烧煮容器锁紧夹具的开启和关闭的控制装置” 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是 1995 年 7 月 5 日,授权公告日是 1998 年 12 月 23 日,专利权人为法国某公司。本案起诉时该专利缴纳年费至 2012 年 7 月 4 日。本案中,法国某公司主张以该专利权利要求 1、3、12 作为其请求保护的范围。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法院未收到任何一方提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书。
2011 年 4 月,法国某公司发现广东某公司在第 109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编号为 3.2E28-2X 的展位上陈列的压力锅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法国某公司对该展位进行了拍照。同时,法国某公司以上述压力锅涉嫌侵犯其 ZL95109146.X 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大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进行了投诉。2011 年 4 月 27 日,大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出具《受理回执》,经该站检查,广东某公司在其展位上陈列的压力锅涉嫌违反大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某公司做出的承诺,大会投诉接待站按大会规定程序,对其涉嫌违规产品进行了处理。
2011 年 6 月 27 日,法国某公司在广东某公司处购得涉案型号为 “KE-D000X” 扣式压力锅,并有收据证明。
2011 年 7 月 19 日,法国某公司的代理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广东某公司经营场所公证购买了型号为 “KE-D000X” 扣式压力锅两个(单价人民币 2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某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1)京中信内经字第 15021 号公证书,法国某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 5000 元。
法国某公司将经公证购得的上述型号为 “KE-D000X” 的压力锅产品两个作为被诉侵权产品向原审法院提交。经当庭拆封,该产品主体呈圆锅状,顶部有一开启关闭控制装置。庭审中,法国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与相关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广东某公司认为被诉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相比存在控制件不同、传动臂不同、夹具不同、工作原理不同;对于权利要求 3、12 的区别点,与权利要求 1 的三个特征不同是一样的。总体上,广东某公司认为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不落⼊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双方对于本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均无异议,但广东某公司否认其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广东某公司还当庭陈述不清楚 “Rossler-AUSTRIA” 商标的商标权人。
广东某公司是注册在第 7 类上,注册号为 130925X 号 “KERN”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的期限为:2009 年 8 月 28 日至 2019 年 8 月 27 日。
法国某公司及代理人均在广州以外,法国某公司为维权支付了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
广东某公司主张被诉产品是基于现有技术 —— 申请号为 91105711.x 的过期专利 “厨房用锅” 的改进结果,二者实质相同。该过期专利申请日在 1991 年 8 月 17 日,公开日在 1992 年 3 月 4 日。广东某公司还提出:
  1. 结合公证书公证的样品,锅底上的注册商标非 KERN。产品的样子都不是广东某公司所拥有的。
  2. 公证书中的这个报价单盖章显示不出是由法国某公司生产或销售。
  3. 法国某公司买到的产品升数与产品收据上的无法对应。
  4. 宣传册上也没有写明广东某公司有许诺销售的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3 月 1 日作出(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561 号民事判决:
  1. 广东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法国某公司 ZL95109146.x “压力烧煮容器锁紧夹具的开启和关闭的控制装置” 发明专利权的 “KE-D000X 扣式压力锅” 的行为,并于三十日内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
  2. 广东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法国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30 万元;
  3. 驳回法国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作出(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27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首先,从相关表述来看,权利要求书仅以其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和效果来对该技术特征进行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和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权利要求 1 中 “夹具” 技术特征为存在两个由 U 形段件制成的长度确定的圆弧状夹具,夹具可以与容器上界边夹紧。其次,同理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和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权利要求 1 中 “控制件” 这一功能技术特征为:控制件具有操作人员能手控的一个加高控制区域,以及平面起动三角区域。两个传动臂径向相对设置,既可以部分重叠亦可以不重叠。所述传动臂一端与夹具连接,另一端轴向垂直设置凸销。凸销分别抵靠在平面起动三角区域的两条斜边上。所述平面三角区域径向来回移动可以使两个凸销沿着与控制件的移动方向呈 90 度的方向径向移动。
根据上述确定的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保护范围为:一种开启和关闭夹具的控制装置。两个夹具通过两个传动臂径向地活动安装在盖上。夹具为长度确定的圆弧状 U 形段件,每个夹具都与容器的上界边夹紧。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控制件,控制件沿盖上基本呈径向的方向并根据预先确定的行程活动地安装,控制件具有操作人员能手控的一个加高控制区域,以及平面起动三角区域。两个传动臂径向相对设置,既可以重叠亦可以不重叠。传动臂一端与夹具连接,另一端轴向垂直设置凸销。凸销分别抵靠在平面起动三角区域的两条斜边上。三角区域沿两个径向方向的移动可以使两个凸销沿着与控制件的移动方向呈 90 度的方向径向移动。
针对原审查明的被控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广东某公司上诉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传动臂与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据二审法院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夹具凸缘中部与一径向设置的延伸臂连接,延伸臂另一端与同样径向设置的联动件相连接,联动件另一端轴向垂直设置凸销,凸销抵靠在控制件的斜边上。可见,被控侵权产品的夹具延伸臂与联动件两部分连接构成传动臂,且两个传动臂径向、相对、不重叠的设置;同时广东某公司所谓被控侵权产品 “联动件与夹具上的连接部分的活动连接”,即指被控侵权产品延伸臂与联动件的活动连接。由于专利权利要求 1 并未限定传动臂必须由非连接的一个完整段件构成,故被控侵权产品传动臂由延伸臂与联动件两部分构成、两部分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两个传动臂相对不重叠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相比,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广东某公司该项主张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某公司还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控制件与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经查,被控侵权产品的控制件由一个操作人员能手控的加高控制区域和一个平面起动区域构成。平面起动区域有两个互成一定角度的限位槽,整体呈不规则的三角形状,与本案专利的三角区域结构不相同。但是,从被控侵权产品控制件和传动臂配合方式看,由于该传动臂上轴向设置的凸销抵靠在平面起动区域内限位槽的斜边上,当控制件沿径向来回移动时,凸销在斜边的作用下,沿着与控制件的移动方向呈 90 度的方向径向移动。而本案专利也是通过传动臂上的凸销抵靠在平面起动三角区域的斜边上,当控制件沿径向来回移动时,凸销在斜边的作用下,沿着与控制件的移动方向呈 90 度的方向径向移动。可见,被控侵权产品的控制件技术特征属于采用了与本案专利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控制件特征与本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至于广东某公司所称被控侵权产品在轴向方向设置控制按钮、控制件设置锁定孔的技术特征,相较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 属于增加的技术特征。综上,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覆盖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3 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3 记载的技术特征仅以其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和效果即 “控制传动臂沿径向向内方向移动” 进行限定。与前同理,二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的记载确认该技术特征为:控制按钮轴向安装在盖上,下部设置有起动指杆,指杆上配有与控制件上设置的接合面互补的倾斜接合面。按压控制按钮,指杆的倾斜接合面与控制件的互补接合面相配合,使控制件松开,传动臂沿径向向内方向移动。
根据上述确定的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3 保护范围应确定为:一种开启和关闭夹具的控制装置。两个夹具通过两个传动臂径向地活动安装在盖上。所述夹具为长度确定的圆弧状 U 形段件,每个夹具分别与容器的上界边夹紧。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控制件,控制件沿盖上基本呈径向的方向并根据预先确定的行程活动地安装,控制件具有操作人员能手控的一个加高控制区域,以及平面起动三角区域。两个传动臂径向相对设置,既可以重叠亦可以不重叠。传动臂一端与夹具连接,另一端轴向垂直设置凸销。凸销分别抵靠在平面起动三角区域两条斜边上。三角区域沿两个径向方向的移动可以使凸销沿着与控制件的移动方向呈 90 度的方向径向移动。控制件以活动的方式确保传动臂沿径向向外方向移动。存在一个轴向安装在盖上的控制按钮,其下部设置有起动指杆,配有与控制件上设置的接合面互补的倾斜接合面。按压控制钮,指杆配有的倾斜接合面与控制件的互补接合面相配合,使控制件松开,传动臂沿径向向内方向移动。
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来看,被控侵权产品在控制件的平面起动区域设有两个限位槽和两个锁定孔。在盖上轴向设有一控制按钮,控制按钮上配有凸起位即锁定件。锁定孔与锁定件配合实现锁定功能。当按压控制按钮,控制按钮上的凸起从锁定孔中退出,解除对控制件的限制,使传动臂、夹具沿径向向内方向移动。对比专利相应的控制按钮技术特征可知,专利控制按钮设置有一倾斜接合面,控制件上设置与之互补的互补接合面,而被控侵权产品控制按钮及控制件上并没有设置上述技术特征,相反代之以凸起即锁定件和限位槽。从专利控制按钮与控制件的空间位置来看,当按压控制按钮时,倾斜接合面和互补接合面的相互作用,使力由轴向方向转变成径向方向,推动控制件沿径向向外方向移动,从而使传动臂、夹具沿径向向内方向移动。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特征是,当按压控制按钮,通过控制按钮上的凸起从锁定孔中退出,解除对控制件的限制,使传动臂、夹具沿径向向内方向移动。可见,两者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专利的控制按钮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控制按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原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3 保护范围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2 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2 记载,该压力烧煮容器是在权利要求 1 的 “夹具(15a、15b)开启和关闭的控制装置” 基础上,增加 “容器(2)、盖(1)” 的技术特征。根据前文所述,被控侵权产品已具有落入本案权利要求 1 保护范围的控制装置。从被控侵权产品看,其亦具有容器和盖,并与夹具开启和关闭的控制装置构成一种压力烧煮容器。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2 的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2 的保护范围。广东某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 12 的保护范围的主张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11 条、第 13 条、第 71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0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11 条、第 13 条、第 65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4 条、第 7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561 号民事判决(2012 年 3 月 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279 号民事判决(2014 年 12 月 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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