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某公司诉天津某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 内容长短或者是否为片段并不是判断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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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天津某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 内容长短或者是否为片段并不是判断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

案例信息

2023-09-2-158-069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18 /(2022)最高法民再 30 号 / 再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作品放映权;视听作品;重新剪辑;创作意图;作品片段

裁判要旨

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认定标准,视听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认定为独立的作品,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是否为片段及内容长短,并非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中,某某公司系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国之星》的制片者和著作权人。天津某某歌厅在其 KTV 中使用了《中国之星》中的 8 首歌曲的视听片段。某某公司就《中国之星》节目中的 8 首歌曲视听片段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国之星》每一期节目可以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是单独的一首歌曲视听片段仅仅是整部作品的片段,不能完整反映制作者的创作意图、体现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某某公司不享有其所主张的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的著作权,故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作出(2019)津 03 知民初 364 号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国之星》中的单首歌曲视听片段属于作品的片段,不构成独立的作品。某某公司可以以每一期节目主张权利,因此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作出(2020)津民终 938 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 30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天津某某歌厅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365 元。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内容长短或者是否为片段并不是判断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某一作品的片段可能会构成一部新的独立的作品,一部独立的作品也可能成为另一作品中的片段。《中国之星》节目在整体上已构成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节目中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系在原有作品基础上,重新剪辑形成的,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求,因此,亦应当被认定为独立的作品,并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同时,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缺乏完整的节目脚本、无法完整展现制作者的创作意图,进而认定涉案歌曲视听片段不构成独立的作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53 条、第 54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48 条、第 4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92.html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 03 知民初 364 号(2019 年 11 月 1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92.html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 938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9 月 2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92.html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 30 号民事判决(2022 年 4 月 1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9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92.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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