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郑某乙诉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945
文章
0
粉丝
民事评论1阅读模式

郑某乙诉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

案例信息

2023-07-2-478-001 / 民事 / 物权保护纠纷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4 /(2019)鄂 05 民终 1588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共有物分割;一次性死亡抚恤金;遗产

裁判要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乙诉请:判令被告胡某将抚恤金的二分之一即 76084 元支付给郑某乙。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甲与毕某育有一子郑某乙。1991 年 12 月 18 日,郑某甲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 年 5 月 11 日,郑某甲书写《遗嘱》一份交胡某持有,《遗嘱》对抚恤金的安排载明:“我百年后,抚恤金全部由我的妻子胡某领取,除还清部分债务外,余下的部分全部归我的妻子胡某所有,其他人无权过问。”1982 年进行人口普查时,郑某甲登记的近亲属是郑某乙、毕某。郑某甲生病治疗期间,郑某乙与其分开居住,胡某给予了较多的生活照顾。2017 年 9 月 30 日,郑某甲因病去世。11 月 7 日,郑某甲所属单位向胡某发放丧葬费 5000 元、抚恤金 152168 元,合计 157168 元。上述费用由胡某领取。郑某乙与胡某就如何分配抚恤金未达成一致意见。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作出(2019)鄂 0502 民初 242 号民事判决:一、胡某向郑某乙给付抚恤金 60867.20 元。二、驳回郑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以法律允许当事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对于用生命换来的抚恤金同样有权处分等为由,提起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作出(2019)鄂 05 民终 158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因死者死亡给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的民事权利。因抚恤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的范围,故郑某甲生前对抚恤金进行分配的《遗嘱》系无权处分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郑某乙请求分割抚恤金,符合法律规定。鉴于郑某乙在郑某甲去世前已与郑某甲分开居住,胡某在郑某甲生病治疗期间履行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且胡某已年老需要更多生活照顾,故分配抚恤金时可考虑对胡某适当多分,酌定郑某乙分得 60867.20 元(152168×40%),胡某分得 91300.80 元(152168×60%)。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本案适用的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一审: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 0502 民初 242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3 月 18 日)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 05 民终 1588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5 月 2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2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29.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2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672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