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破坏传统村落人文遗迹修复执行模式的构建
案例信息
2023-11-2-466-006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12.31 /(2021)赣 1027 刑初 8 号之一 / 一审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文遗迹;传统村落;修复执行;多元共治
裁判要旨
案涉受损传统村落的修复,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涉案生态修复资金,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官网上及时公布修复事项、预算审核、修复验收等内容,让门楼的修复工作和资金使用在 “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 “参照原貌、修旧如旧” 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修复工作的法律监察人,金溪县住建局作为修复工作的技术监察人,共同对修复工作和修复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上述模式构建了 “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 的多元共治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传统村落人文遗迹修复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系 “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20 年 4 月 11 日晚上 9 时许,被告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 “甲第里” 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掉落摔断。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与 “中国传统村落” 珊珂村、仲岭村距离相近,具备地域文化特色及传统村落风貌。同年 4 月 27 日晚上,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 “三公旧第” 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期间,徐某文、方某平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装车运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以 2200 元出售给他人。该门楼牌匾被盗窃并被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的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古建筑的消亡,损害了其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经重庆市工程设计院福建分院评估,“甲第里” 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 9812 元(“甲第里” 牌匾已由村民修缮完毕)、“三公旧第” 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 93727.61 元。经专家评估,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 310617 元。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21)赣 1027 刑初 8 号之一民事判决:(一)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 “甲第里” 门楼修复费用 9812 元、“三公旧第” 门楼修复费用 93727.61 元,合计修复费用 103539.61 元;(二)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人文生态资源损失 300000 元;(三)徐某文、方某平承担鉴定及评估费用 11200 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中,徐某、方某主动缴纳门楼修复费用等共计 11 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环境资源案件中的生态保护案件。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人文生态资源损失问题,委托两名专家出具了《专家评估意见》。两名专家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并查阅资料,经充分讨论、分析,从人文生态环境角度对古建筑损坏所造成的功能损害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以专家身份出庭接受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专家评估意见》的出具主体、形成程序均合法,二位专家出具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分析,结论明确,且经庭审质证,具备合法性、科学性,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综合考虑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甲第里” 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 “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以及专家意见,酌定两被告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 300000 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8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8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83.html
一审: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 1027 刑初 8 号之一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31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83.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83.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