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 网络拍卖 “重整投资人资格” 的应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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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 网络拍卖 “重整投资人资格” 的应用方式

案例信息 ——2024-08-2-422-001、民事、申请破产重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09.04、(2019)苏 0509 破 123 号之二、(2019)苏 0509 破 123 号之四、一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63.html

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重整、投资人资格、网络拍卖、假马竞标

裁判要旨

在尚未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中预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将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正式的重整投资人,以债务人名下资产评估价值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起拍价,同时以该价格测算各类债权的预计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再以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竞价,竞得人视为接受重整计划的约束,并将拍卖价款作为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用于清偿债务等用途。在有意向投资人在线下承诺保底资金的情形下,还可以该承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并赋予其优先购买权,以结合询价和竞拍两种途径优势,构建非公开谈判模式和公开招募模式相结合的利益平衡机制。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 月,主营医用无纺布制品、手术衣、手术洞巾、手术包、PM2.5 口罩及工业和民用防护类产品,厂区配备 10 万级无尘生产车间,产品远销海外,与康某某、金某某等世界 500 强企业有长期稳定合作。2018 年,由于对市场估计过于乐观、企业规模扩张过快、订单一时难以维系,加之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并于当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2019 年 11 月 23 日,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12 月 18 日,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裁定受理后,法院发布公告,确定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监督指导管理人开展财产接管和调查工作。2020 年春节前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某公司虽已停止营业一年有余,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也未接管到任何生产防护用品的设备,但其具备医用口罩生产资质及生产所需的无尘车间。春节期间,法院依托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对接辖区政府并实地调查,指导管理人以招募同业投资人方式恢复经营。经多方对接,成熟同业团队向管理人提交可行的《承包经营方案》,并承诺自法院许可之日起十日内自行修缮厂房、采购设备原料、招募工人投产,产品按市场均价优先由属地政府统一收购、统筹调拨。2020 年 1 月 28 日,法院复函许可某公司以发包方式恢复营业。次日,在辖区政府协调下,某公司厂区恢复水电供应。2 月 7 日,某公司正式投产,日均生产口罩 7 万余只,全部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
随着企业复产经营,公司重整价值日益凸显。2 月 25 日,依据债务人申请,法院裁定某公司即日起转入重整程序。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已有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作出重整资金承诺,为提升重整效率,法院指导管理人以意向投资人承诺的 4000 万元偿债资金制定附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按该托底金额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可由清算状态下 7% 提升至 16%。同时为实现重整投资充分竞争,草案明确: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以 “重整投资人资格” 为标的在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起拍价 4000 万元,出价最高者确定为重整投资人。3 月 12 日,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破产审判 “锐破” 平台系统线上召开。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全票通过,普通债权组通过率 90.39%、出资人组通过率 96.15%。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作出(2019)苏 0509 破 123 号之二民事裁定:批准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某公司重整程序。
2020 年 4 月 26 日,历经 40 次出价、35 次延时,案涉重整投资人资格在阿里拍卖平台以 4880 万元最终成交,溢价率 22%,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 7% 提升至 24%。9 月 2 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4 日作出(2019)苏 0509 破 123 号之四民事裁定:终结某公司重整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批准重整计划问题。某公司管理人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各表决组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表决过程公开透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可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组设定明确保底清偿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平公正,框架性经营方案具备可行性,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能够最大限度彰显债务人重整价值,重整计划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及重整制度立法目的,依法应予批准。
关于终结重整程序问题。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全程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可依管理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案涉重整计划已全部执行完毕,监督期届满管理人亦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申请终结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86 条、第 91 条第 1 款、第 94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63.html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0509 破 123 号之二民事裁定(2020 年 3 月 13 日)、(2019)苏 0509 破 123 号之四民事裁定(2020 年 9 月 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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